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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11月21日 10: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沈阳体育学院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训练、科研秩序,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一切用于安全防范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的视频监控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我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视频监控信息的管理、存储以及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在监控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或学校利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规定追责处理。

 

第二章 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视频监控信息;

(二)利用视频监控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视频监控信息;

(四)违法使用视频监控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非保卫处专职监控管理人员和经审批获得监控使用权限的人员不得浏览视频监控信息。

第七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因特殊需要浏览或调取视频录像资料,需按《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视频监控管理部门方能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需使用该系统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时,要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视频监控管理部门有义务依法如实提供。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为24小时运行,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监控工作人员应随时监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域为学校的道路、出入口、广场、教学场所、档案保密室、药品库、水源地等公共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不得涉及任何有关个人隐私区域。

第十一条  安防监控中心和监控室是重要保密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二条  对视频监控系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视频监控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后果,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况追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处理参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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