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沈阳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户籍管理范围包括:学院的独身教职工、学院调入职工暂无固定住所的、在校研究生等。(根据高校大学生户口管理办法,本科新生入学原则上不迁户口。)
第三条 本市教职工、学生(沈阳市九区以内的)不可落户到我院集体户口。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本校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口管理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一)户籍落入
1.凡是应届毕业分配到我院的教职工(毕业两年之内的),携带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辽宁省就业指导中心开具落户介绍信。保卫处将落户材料上报属地公安机关落户即可。落户需准备的材料:落户介绍信(原件);大学生毕业落户通知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2.如其他工作调入、人才引进到我院工作的职工,户口需迁入我院的,需到苏家屯区行政审批大厅咨询、办理。
(二)户籍迁出
1.凡是自己购房或结婚等原因需迁出户口的教职工,携带集体住户登记卡到本人迁往地公安派出所落户,之后到保卫处备案。
2.调离本院的教职工,持调令和准迁证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之后到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一)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新生入学时若不及时迁移户籍,入学后将视为自动放弃,日后不得再行户籍迁移。
(二)学生在校户籍状态应与学籍状态保持同步统一管理,学生离校时户籍相应迁出,在校期间学生户籍不得迁移。
(三)户籍落入
户籍落入时需将高等毕业生调配部门发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件);录取名册(复印本人页,加盖学院公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上交保卫处,保卫处根据情况上报属地派出所落户。
(四)户籍迁出
迁出户口需携带《报到证》、《毕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本人迁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户籍资料在保卫处集中保存,需要使用时凭所在部门、单位出具的证明,携带身份证到保卫处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