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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编

2024年10月17日 09:03  点击:[]


制度汇编

保卫处

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沈阳体育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1

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

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

沈阳体育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24

沈阳体育学院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8

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30

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34

沈阳体育学院对入校机动车辆实施收费的管理办法............43

沈阳体育学院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1

沈阳体育学院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64

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应急疏散预案77

沈阳体育学院开展“反诈人民战争”实施方案.................83

保卫处工作职责86

沈阳体育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园内活动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在校师生员工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靠安全领导小组和全校师生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来实施。

第六条 校园治安本着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安全环境。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学校校园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开展治安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条 校门管理

(一)社会来校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校内组织活动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入校。

(二)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

(一)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对入校机动车辆实行注册与收费管理。

(二)驻校施工单位车辆进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通行。

(三)携带物品离校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出示相关单位开具的持物离校证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自觉遵守《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校园内严禁无照经营。在校园临时组织的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 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摔、乱抛酒瓶及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不准携带大型或危险类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各类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呼喊派”“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进校园。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要设专人负责门卫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或播放音乐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需遵照《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报保卫处审批。主(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楼、场、馆、所内的办公室、实验室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单位办公桌或柜中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校内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三证”(身份证、劳动合同证、暂住证);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校园其他区域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须报保卫处审批。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保卫处、学工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拟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提交学校处理。已构成犯罪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

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驻校的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目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二级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二级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为专门空间,不得挪作他用,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后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等处级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规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对各类活动的安排,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在校内的交通纠纷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六条 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设有交通设施和交通标线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七条 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和变更交通标线,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八条 保卫处应当满足学校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含非机动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依法行车、文明礼让。

第十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

第十一条 如有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确需交通管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禁止擅自改装排气管消音器(超过噪音限制标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公务车辆以及教职工、外聘教师私有车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入校后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有三次违规将取消其入校资格。

第十五条 每位教职工只能领一张通行证,须贴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通行证不允许外借。

第十六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保安人员应引导车辆到达指定位置,并及时上报保卫处。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进入教学区域的机动车辆,需经保卫处同意按规定路线低速行驶、严禁鸣笛。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进入校园应按交通标识、标线文明行驶;

(三)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四)校园内禁止鸣笛;

(五)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飙车、逆行等违规行为;

(六)办公楼地下停车场仅供本校教职工临时停放机动车辆,车损自负。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者需立即报告122和保卫处,等待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右侧通行禁止乱穿马路。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阻碍主要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限速5公里/小时;

(二)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不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或做其他危险动作。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严禁从事妨碍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

沈阳体育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2011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8号,1994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单位均适用于本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要严格遵循“谁购买、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储存、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要在专用场所或实验教室进行,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中心领导具体分工管理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等安全装置与设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贮罐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接乱拉电源和违章、违规用电。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不可超量储存,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同时保持道路畅通;

(二)不同灭火性质的化学危险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炸药同存一处;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

(三)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品,以及液化气体不得在引起其发生分解或变化的环境(如潮湿、易积水、高温处、低温处)中贮存,不得露天贮存;

(四)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场所应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并定期进行避雷效果检测,确保不发生因雷击而引发的火灾或爆炸。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后凭证上岗。保管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贮存前必须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四)为防止发生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送、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学校保卫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二)贮存与使用要严格分开,严禁在贮存场所直接使用危险化学品;

(三)科研、生产中使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学生不得单独进行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严格的数量控制,审批人、发料人、使用人要进行明确的登记。

第十一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如果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将危险化学品全部搬运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用火证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化学品场所时,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库房内禁止有人居住。

第十三条 在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中,应该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与安全法规,对于不负责任、违章操作的,根据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后果,依照有关法律、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置

十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使用或责任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上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察、环保、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灾害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二)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三)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和危害程度及时上报;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事故。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沈阳体育学院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六号主席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沈阳体育学院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网络中心机房和计算机教室(以下简称计算机房)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应熟悉计算机房内部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消防应急事件处置的步骤和措施。

第三条 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护好消防器材设备不被破坏或挪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器材设备的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器材设备位置时,必须报请学校保卫处防火科,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消防常识培训、演练。

第五条 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报请学校保卫处防火科。

第六条 如计算机房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视情况报火警119。使用消防器材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按时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电、气设备,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领导负责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计算机房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应由计算机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并每日做好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计算机房的面积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第十条 严禁在计算机房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如遇施工等特殊情况,应向学校保卫处防火科提出申请,制定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计算机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方可进行作业,并尽量避免使用易燃溶剂。用后的各种电动工具应立即切断电源,放回原处。

第十四条 计算机房的电源和插座为计算机房设备专用,不得连接其他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机房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沈阳体育学院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学、训练、科研秩序,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一切用于安全防范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的视频监控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我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视频监控信息的管理、存储以及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责任的各级各类岗位人员在监控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或学校利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规定追责处理。

第二章 信息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视频监控信息;

(二)利用视频监控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视频监控信息;

(四)违法使用视频监控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非保卫处专职监控管理人员和经审批获得监控使用权限的人员不得浏览视频监控信息。

第七条 其他部门或个人因特殊需要浏览或调取视频录像资料,需按《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视频监控管理部门方能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需使用该系统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时,要出示相关证件和法律文书。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视频监控管理部门有义务依法如实提供。

第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为24小时运行,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监控工作人员应随时监护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确保学校的安全。

第三章 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监视区域为学校的道路、出入口、广场、教学场所、档案保密室、药品库、水源地等公共区域和重点要害部位,不得涉及任何有关个人隐私区域。

第十一条 安防监控中心和监控室是重要保密场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二条 对视频监控系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视频监控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后果,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况追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处理参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视频监控资料查阅申请表

姓 名


所在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居住地址


申请原因:

查阅

情况

查阅时段


是否存档

□是 □否

查阅位置


是否拷贝

□是 □否

所在单位意见

保卫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视频监控资料调阅操作人员



说明:此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经审批盖章后持表到校园安防监控中心(办公楼一楼东侧)办理调阅事宜。联系电话:89166110内线:66110

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严格学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明确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责任,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程序,保证我校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校外其他单位在我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内各部门、单位或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且每场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活动、大型会议、报告、培训、考试以及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组织的由校内教职工参加的内部教育、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学和科研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我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大型活动举办原则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训练,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与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与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部门(单位)以及校外单位或组织,应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的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前三天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安全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和说明;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出具使用场地的证明;

(七)活动使用的证件样本或门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活动方案应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地平面图、活动设施(主席台、舞台等)设置图;

(四)活动场地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活动当日进入校园车辆的车型、数量、车牌号;

(八)活动场地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和疏散线路安排;

(九)临时搭建的看台、舞台等建筑物和使用的照明、音响等用电设备,必须同时由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检查,并出具《技术安全意见书》;

(十)各种入场票证的式样、数量及功能;

(十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在接到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意见并送达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

第四章 大型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公共财产、人员安全、维护安全秩序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所承担的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秩序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参加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所承担的责任

(一)审核申请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活动应急预案;

(二)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工作的。

第五章 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准予举办的大型活动,学校层级的由学校保卫处直接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其他级别的大型活动由活动主办方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保卫处将安排两人以上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和隐患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发现《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所列之外的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三)如大型活动的原计划和设计有变更的,安检小组负责变更后的活动计划的安全审核。

(四)活动开始前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临场安检工作。

第二十条 切实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登记工作。

(一)《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载明检查人、时间、地点、项目以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

(二)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与主办单位沟通协调,并主动协助其解决问题,整改隐患。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要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要书面通知主办者,并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严重治安事故的要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向举办者下发《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并监督其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意见要明确,要详细注明安全隐患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公安机关的依据和理由、切实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及需达到的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法律后果。《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要及时送达举办者,并要求举办者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回执》。

第二十三条 如具体承办单位拒不按照《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基本安全标准的,学校保卫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

预案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活动安保工作的需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确定安保力量;

(三)划分安全保卫区域及各区域安保力量安排,落实责任部门;

(四)明确各部门和安保人员的具体任务;

(五)细化安全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规模特别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和容易发生治安事故的大型活动,相关部门还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六条 如参与活动车辆较多时,相关部门还要负责制定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确定交通管制、疏导的时间、线路及停车场的方位等,并制作交通管制、疏导平面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如有需要可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与上级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联系协调相关人员协助完成活动的安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现场安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严密的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建立现场指挥部。如无特殊需要,统一指挥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活动进行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启动处置预案,指挥协调各部门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分工,做好现场的控制、疏散、取证、救援等工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主(承)办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备案,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主(承)办大型活动中出现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将有关文书统一保管,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为:《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及回执《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主办单位申请材料》等。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附件:

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

活动名称


活动地点


活动人数


起止日期


活动时间


主(承)办

单 位


活动负责人


联系电话


活动内容:

是否有宣传条幅标语、影音资料播放

无□

有□ 主要内容:

主(承)办单位

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相关

部门

审核

意见

宣 传 部 意见

(涉及条幅标语及影音资料需宣传部审批)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注:使用大学生会堂,需在上报《大学生会堂使用审批表》的同时上报本表格。

沈阳体育学院对入校机动车辆实施收费

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安全,根据《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及《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经沈阳市公安局和沈阳市物价局联合批准,学校校园停车位采用停车场模式管理,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对入校机动车辆实行注册与收费管理。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校内教职工车辆、特种车辆入校停车免收停车费。其他入校车辆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条 持有公务卡的车辆,入校停车实行超时收费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校内车辆注册及公务减免卡(以下简称公务卡)发放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章 车辆注册

第五条 学校公务车辆,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沈阳体育学院公务车辆注册申请表》,保卫处审核后予以注册,长期有效。

第六条 教职工车辆,需提交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如车辆行驶证为配偶姓名,需提供结婚证)及《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注册申请表》,保卫处审核后予以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名教职工仅可注册一辆车。

第七条 外聘教师车辆,需聘用单位出具证明,提供驾驶人本人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保卫处审核后予以注册,注册手续参照本校教职工办理,有效期为合同聘期。

第八条 校内临时用工车辆,需用工单位出具证明,提供驾驶人本人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保卫处审核后予以注册,有效期为用工合同期。

第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等手段办理校内车辆注册。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办理校内车辆注册资格及相关人员注册资格。

第三章 临时入校车辆管理

第十条 社会车辆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元,每24小时最高收费30元,停车费由保安公司负责收取。

第十一条 来校办理日常公务的车辆,可持公务卡抵交停车费,每张公务卡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二条 公务卡仅限工作时间内(8:30-20:30)使用,超过规定时间停放的车辆按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公务卡由保卫处按季度发放,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公务卡数量不够,超额部分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到保安公司购买,每张公务卡10元。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承办大型会议或活动,会前由承办部门、单位,会前向保卫处提供相关会议文件及《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免费卡领取申请表》。

第十四条 凡租用我校场馆或场地举行会议或活动的车辆,后勤保障中心需提前一天将车辆数量及车辆信息报保卫处,按照停车时间录入系统进行管理。按每辆车停车6小时内收费5元、6-12小时收费10元的标准提前缴费,超过12小时,按社会车辆收费。

第十五条 凭场馆健身卡进校的车辆按社会车辆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六条 大型车辆原则上不得入校,如确有工作需要,使用部门需提前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保卫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如遇紧急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入校后可免费停留二十分钟,超时按社会车辆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四章 固定收费车辆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需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保卫处审核确认后,由保安公司按每月150元收取停车费,全年按10个月一次性缴齐。车主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并由保安公司开具缴费凭证。

第十九条 校园周边车辆来校停车,实行专场、专位停车,按每月200元收取停车费,全年一次性缴齐。车主与保安公司签订协议,并由保安公司开具缴费凭证。

第五章 入校车辆停车管理

第二十条 入校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应按照校园交通标识、标线文明安全驾驶并遵规泊车。

第二十一条 车辆应在划定的车位线内按序停放,严禁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

第二十二条 车辆停放应锁好门窗,切忌随车存放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二十三条 停放车辆禁载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若出现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严禁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练车。

第二十六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时,须按校方要求调整停放场地。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交通意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沈阳体育学院公务车辆注册申请表

2.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注册申请表

3.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免费卡领取申请表

附件1:

沈阳体育学院公务车辆注册申请表

车辆所有单位全称


车牌号码


使用部门


驾驶员姓名


移动电话


申请部门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粘贴

行驶证

复印件


注:1.“车辆所有单位全称”以行驶证内容为准;2.“申请部门意见”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移动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

附件2:

沈阳体育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注册申请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所属部门


行车证姓名


与登记人关系


车牌号码


车辆品牌


车身颜色


行车证号码


车辆种类

□轿车□ SUV/MPV □其它

登记人承诺:

1、以上提供信息真实,如有变更将及时与保卫处联系,严禁私自移交校外人员使用;

2、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杜绝违章行驶、乱停乱放现象。

登记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属部门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保卫处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车辆录入门岗终端系统时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

姓名:

手机:

驾驶证复印件

行驶证复印件

车辆照片复印件

附件3:

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免费卡领取申请表

部 门


活动名称


日 期


时 间


地 点


申请数量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卫处

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领取数量


编号


领取人签字


注:免费停车卡丢失按每张5元赔偿。

附:活动相关文件及车辆信息

沈阳体育学院社会安全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与我校有关的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完善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及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编制。

1.3 事件的分类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校园与社会安全、群体斗殴伤害、校园自杀、大型群体活动等四个方面的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

1.3.1 特别重大事件 (I级)

(1)事件影响恶劣,社会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报道,师生情绪出现连锁反应。

(2)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聚集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

(4)发生在学校内5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冲突、械斗等群体性事件。

(5)校内发生的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劫持人质、绑架和投入危险物质的重大刑事案件。

(6)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瘫痪,师生反映十分强烈。

(7)事件政治影响恶劣,威胁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国际形象,破坏民族安定团结等。

(8)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1.3.2 重大事件 (II级)

(1)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

(2)事件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反应。

(3)发生在学校内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冲突、械斗等群体性事件。

(4)校内发生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劫持人质、绑架和投入危险物质的重大刑事案件。

(5)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存在明显过激行为,师生反映强烈。

(6)学校出现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学校已经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然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视情况需要作为II级对待的事件。

1.3.3 较大事件 (III级)

(1)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存在过激行为,事态有扩大趋势,可能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

(2)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反应。

(3)单个突发事件已经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明显过激言论,网上出现串联和煽动信息。

(4)发生在学校内的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1.3.4 一般事件 (IV级)

(1)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不高。

(2)单个性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出现可能会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3)事件处于可控范围,师生情绪平稳,学校秩序正常。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IV级对待的事件。

1.3.5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为特别重大、重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学校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应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妥善解决。

1.4.2 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学校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将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地报告市委教科工委、市公安局文保分局、省教育厅及省高校工委等相关单位。

1.4.3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加强突发社会治安事件的防范工作,认真做好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处理工作。强化信息的收集与研判,对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要力争把突发社会治安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避免校园秩序的失控和混乱。

1.4.4 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应急处置工作格局。

1.4.5 区分性质,依法办事。

在处置突发社会治安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1.4.6 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规章制度上、组织机构上、物质条件上、队伍建设上全面强化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成立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

2.1.1 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办公室:保卫处处长

成 员:党政办、宣传统战部、保卫处、团委、学工部(武装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及各二级办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1.2 成立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

组 长:分管副院长(兼)

副组长:党政办主任、保卫处处长

成 员:党政办、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团委、学工部(武装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中心及事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 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校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2.2.2 确定事件的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他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2.3 决定必要时成立处理学校重大突发社会安全类事件工作组或调查组,及时前往事发地现场指挥,敦促或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2.2.4 决定信息报送相关部门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部门请示、援助等事项。

2.2.5 决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和发布时间、方式并根据上级指示由党政办统一发布。

2.3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2.3.1 参与涉及本部门工作范畴内有关问题引发的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2 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部门参与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

2.4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2.4.1 根据领导小组的部署,负责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领导小组。

2.4.2 负责学校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组织、协调和调配使用,具体协调有关处置组的分工和协作。

2.4.3 指导、督查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

2.4.4 承担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检测、接报和上报工作。

2.4.5 制定和修订学校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4.6 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处理安全类突发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2.4.7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主要职责

2.5.1 与事件有关人员的疏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引发事端的原因,掌握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

2.5.2 事件现场控制,人员疏散,校内交通管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措施;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2.5.3提供后勤保障,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进行应急物资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保障事件时期的后勤供给;负责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3 预警机制与信息报送

3.1 若发现或有人举报有影响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字报、小字报、标语、横幅、网络言论等信息,信息第一获取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1.1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相关信息,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确定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行动。

3.1.2 确认信息属实后,相关管理部门应迅速清除有害信息,信息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做好信息发布人的说服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消除可能影响校园、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

3.1.3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注意一切可疑动向,随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3.2 执行重大情况报告和请示制度

3.2.1 对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尽可能摸清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数、涉及部门、可能的原因、发展势态等)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3.2.2 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防止因重视不够、应对不妥、处置不当,或者被敌对分子插手、利用而激化矛盾、扩大事端。

3.3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3.3.1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3.2校园网络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监控,坚决防止有害信息传播,正确引导舆论。

4 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4.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包括各种原因引发的学生或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请愿、非法集会、罢课、罢教、罢餐、罢工、游行、示威、静坐等情况和事件,或社会人员到我校进行群体性请愿、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等情况和事件。应急处置程序为:

4.1.1 事件发生后,经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1.2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处置工作,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4.1.3 应急处置组和相关部门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1.4 应急处置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4.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是指多人参与斗殴,致伤、致残、致死,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办公秩序造成恶性影响的事件或系列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4.2.1 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请示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2.2 领导小组成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保卫处迅速组织治安人员赴现场,果断制止斗殴,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外来人员混入现场,控制当事人,根据情况将相关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

4.2.3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

4.2.4 当事人系我校学生的,由学生所属单位学工干部做好学生疏导工作,稳定学生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4.2.5 当事人系我校教职工或家属的,通过人事处及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做好相关人员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并对聚集斗殴和围观人员进行分留、疏导和疏散,尽快恢复秩序。

4.2.6 门诊部根据现场需要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4.2.7 学生工作干部要摸清其他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其他学生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

4.3.1 若有自杀举动尚未实施自杀行为发生时,学生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行现场干预。现场紧急救助程序为:

(一)应急处置组组长为现场总指挥,党政办、保卫处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所在单位学生工作干部稳定当事人情绪,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大学生心理咨询室组织专家与当事人谈判,同时评估当事人精神状况,确定自杀风险等级。

(四)对自杀未遂学生,安排24 小时不离人监护;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门诊部准备急救设备随时候命。

4.3.2 一旦发生自杀事件,应急处置组全体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现场紧急救助程序为:

(一)应急处置组组长为现场总指挥,党政办、保卫处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协调。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三)门诊部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四)大学生心理咨询室负责稳定当事人亲友及现场目击人员的情绪,实施心理救助。

(五)学校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六)后勤保障中心处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

4.4 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

大型群体活动突发事件是指大型群体活动进行过程中,出现建筑倒塌、火灾、水灾、爆炸、危险品污染、拥挤踩踏、群殴、打、砸、抢等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为:

4.4.1学校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处置组成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4.4.2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及活动组织单位迅速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有序疏散逃生,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4.4.3 应急处置组迅速摸清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报请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请求地方警力支援、是否求助医院进行伤病员抢救工作。

4.4.4 应急处置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5 人员疏散、救治完成后,保护好事件现场,做好事件调查与善后工作。

5 善后与恢复

5.1 校园与社会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平息后

5.1.1 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5.1.2 对于给予有关当事人的承诺,提请学校或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兑现。

5.1.3 对于涉及院外其他单位的,由党政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5.1.4 调查了解事件形成、发生过程,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和教训。

5.2 群体斗殴伤害突发事件平息后

5.2.1 继续对斗殴中致伤人员开展医疗救助,同时要做到工作不放松,防止事态反弹。

5.2.2 对斗殴致伤、致残、致死情况作善后处理,由保卫处随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2.3 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调查群体斗殴致人伤害(伤亡)原因,分清斗殴各方责任,按照对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2.4 及时总结事件处理中的经验和教训。

5.3 校园自杀突发事件处置完后

5.3.1 自杀事件发生后(含未遂)以及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等)、对自杀未遂者的监护详细记录等材料及时送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5.3.2 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校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范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恶化。大学生咨询室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5.3.3 自杀事件处理完后,大学生心理咨询室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相关人员,如辅导员、同学、家属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5.3.4 应急处置组在发生自杀事件的单位召集一次“自杀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预防自杀事件确定工作重点。

5.4 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

5.4.1 做好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件中死亡的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或赔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5.4.2 及时查明事件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动荡。

5.4.3 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5.4.4 总结经验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6 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改进,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改进预案

6.1 工作组相关人员发生改变时。

6.2 借鉴外单位或本单位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经验教训时。

6.3 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时。

沈阳体育学院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增强防风险的预见性、主动性、针对性,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保障校园和谐平安。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辽宁省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沈阳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沈阳教科系统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体育学院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及车站、邮政通讯、广播电视等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

(2)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沈领馆;

(3)聚众阻挠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施工;

(4)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

(5)影响社会稳定的宗教活动;

(6)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重大文体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8)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

(9)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0)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涉及暴恐、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学校成立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预防为本,及时控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查、研究、处置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群体性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3)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以人为本,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全力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5)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从法规上、制度上、组织上、物质上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在领导精力、经费保障和力量部署等方面加强硬件与软件建设,增强工作实力,提高工作效率。

1.5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含5000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区县(市)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或30人以上(含30人)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5)校园内聚集事件失控,或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或造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5.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游行、集会、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有可能进京的违法聚集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3)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 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5.3较大群体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

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市内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其他视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1.5.4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举行集会、游行和集体示威活动的事件;

(3)集体罢工、罢课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4)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庆典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制造骚乱的事件;

(5)各种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规模性集会事件;

(6)其他情节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沈阳体育学院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总指挥: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

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外事办)

成员:由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

信息研判组:设在党委宣传部,组长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

疏导教育组:设在学校工会和学生工作部,组长分别由工会副主席和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

外事安全组: 设在国际教育学院,组长由国际学院院长担任。

治安保卫组: 设在保卫处,组长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后勤保障组: 设在后勤保障中心,组长由后勤保障中心主任担任。

2.2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2.2.1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校群体性事件的响应行动;

(2)研究确定事件的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及时赴学校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指导开展调查工作等事项;

(4)决定信息报送的标准、内容以及请求上级部门指示、援助等事项;并做好工作总结上报工作。

2.2.2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学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领导小组赴现场相关处置工作,进行信息研判,掌握现场事态发生、发展过程,协调调度工作;组织筹备会议,拟制通知、通报、公告、报告等工作;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或请求援助工作。

2.2.3信息研判组:广泛收集校内外、国内外有关安全和稳定的信息,对一些有预警性和背景性的信息及时整理,形成报告上报校领导;利用宣传工具(包括校广播电台、校报、宣传栏、标语等)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负责敏感时期校内媒体的监控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联系,统一对外媒体接待及宣传口径;负责事件全局性情况汇总、总结。

2.2.4疏导教育组:做好涉事人员的疏导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引发事端的原因,掌握深层次、预警性信息;事件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教师的疏导教育工作由工会负责,学生的疏导教育由学生工作部承担。

2.2.5外事安全组:收集掌握涉外方面的动态信息,对有关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上报学院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期间与留学生有关的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有效地保持与政府外事部门的联系。

2.2.6治安保卫组:事件现场控制,人员疏散,校内交通管制;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措施;维护学校治安秩序,防止各类破坏活动;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调查。

2.2.7后勤保障组:提供后勤保障,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进行应急物资储备,以备不时之需;保障事件时期的后勤供给;负责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治工作。

2.3发生I、II级事件,学校第一时间上报市委教科工委、市文保分局、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由省级应急组织体系统一领导,学校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省应急组织体系的指示和要求,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实施。

2.4发生III级较大群体性事件,启动市级应急组织体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和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学校应急组织体系也应迅速启动,并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先期工作。

2.5发生IV级事件,启动学校应急组织体系,由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全权负责事件的组织指挥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市委教科工委、市文保分局和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事件情况。

3.预警

3.1预警信息

3.1.1信息网络体系

学校建立起预警信息网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立体交叉式信息网络体系,便于及时准确掌握监控和预测师生员工当前的心理状况,提高预警机制的反应速度,对预警对象进行确认与核实,并且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控制、第一时间处理所发生事宜,将矛盾和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

3.1.2建全师生员工身心素质档案

建全师生员工、大学生身心素质档案,通过对师生思想动态定期评估分析预判,发现预警信号,反馈警示信息,便于提前制定问题防治措施。

3.2预警分级

依据群体性事件和暴力犯罪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相应分为4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事件,且事件即将临近。

3.2.2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事件,且事件已经临近。

3.2.3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 (II)事件,且事件即将发生。

3.2.4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事件,且事件随时会发生。

3.3预警信息通报与解除

3.3.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公安局提出,分别报省公安厅、市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并由省公安厅确认后,由省维稳办通报或解除,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3.3.2橙色预警由市公安局提出,分别报省公安厅、市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并由省公安厅确认后,经省维稳办报省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后,由省维稳办通报或解除,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3.3.3红色预警由市公安局提出,分别报省公安厅、市维稳办和市政府应急办,并由省公安厅确认后,经省维稳办报省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省维稳办通报或解除,并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3.3.4为确保社会稳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影响,本着内紧外松的原则,预警信息由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通报范围和方法予以通报。

3.4预警响应

学校接到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预警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情况若属实,立即向市维稳办和市委教科工委报告,由市维稳办报请市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省维稳办报告。

4.应急响应

4.1先期响应

学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发生的电话、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如实地汇报事件情况,相关校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进行事件处置,并通知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和涉事人所属部门的领导,按照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4.2现场处置

4.2.1学校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调动校内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相关工作组成员应在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将已掌握的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并提出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委教科工委、市文保分局、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报告。

4.2.2事发后学校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涉事人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积极面对面地做好涉事师生的工作,诚恳听取事件师生的意见诉求,及时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于事件师生当场提出的诉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无法当场明确表态的,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不能因为个别或局部的问题而突破现行政策作出无原则让步,以免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4.2.3党委宣传部要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境外媒体现场采访,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媒体对事件进行歪曲炒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加强正面引导,通过校园广播、网络、报纸、宣传板、微信、QQ平台等多种媒介,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事态的进展情况,为局势的安全稳定奠定基础。针对事件的情况,按照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整个事件的信息处理过程不出现失密、泄密情况。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传送手段必须有严格的保密措施。

5.信息管理

5.1信息报告

学校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由党政办统一负责

5.1.1信息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身份和数量;

(2)事件经过和估计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激烈程度等现场综合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涉及的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

(4)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5)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5.1.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信息报送坚持“即发即报”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学校要在第一时间报市委教科工委、市文保分局、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详细续报须在2小时内。

5.1.3信息报送形式。紧急状态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中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重大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要公开报道的,I、II级事件按照省委宣传部要求进行报道,III、IV级事件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报道。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重大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负责实施。学校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人员救治、财产赔偿、补偿等善后处理工作。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和次生的不安定因素,并加强跟踪和督查。

6.2总结报告

学校及时将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专门报告,于事件处置结束后2日内报市委教科工委、市文保分局、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

6.3调查评估

学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评估,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背景、处置过程规范性和效率、处置效果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应急预案,于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报市委教科工委及相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学院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突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机制,保持通讯方式方法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凡达到划定级别的群体性事件,第一时间向校应急领导办公室报告,由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归口在党政办公室。

7.2 物资保障

后勤保障中心应建立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以应对各种情况的发生。

7.3 资金保证

应急资金统一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一般情况由各部门(单位)预算资金列支,特殊情况由谋划财务处单独列支,确保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8.培训和演练

8.1培训

学校保卫处、学工部、各二级学院、研究生部、后勤保障中心、门诊部等部门负责应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做到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8.2演练

学校视情况组织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模拟演练。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后勤管理处、门诊部定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演练;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部校按照地方政府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师生进行相关演练。

9.奖励与问责

9.1按照省市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9.2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的责任领导和直接人进行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防范消防安全事故,应对消防突发事件,力保在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减少损失、降低危害,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消防事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消防工作实际编制。

1.3 事故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学校的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消防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消除隐患,预防为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防消结合、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应对消防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发挥消防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使消防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反应迅速,协同应对。加强校园消防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调度有序、处置高效的消防应急管理机制。

1.4.6 强化教育宣传,提高应急素质。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师生自救、互救和应对消防安全事件的能力;加强消防隐患检查、整改和应急处置管理,提高应对消防安全事件处置能力。

2 消防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副院长

成员: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同志,全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2.2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与分工

2.2.1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部署、落实、检查消防安全工作事宜。

2.2.2 副组长负责对各具体负责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确保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2.3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火险发生时,全校各部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报告、监控、协调,确保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与落实。

2.2.4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安全救助组、疏散引导组,分别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师生等工作。

(1)通讯联络组,由学校党政办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党政办主任任组长,负责通讯联络及各部门工作的统一协调,负责火灾时应急车辆的调配。同时根据火情及相关领导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市委教科工委、省教育厅。

(2)灭火行动组,由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组成,保卫处处长任组长并兼任火场临时指挥员,灭火行动组主要负责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3)安全救助组,由后勤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后勤保障中心主任担任组长,负责火灾时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4)疏散引导组,由学校保卫处、后勤保障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卫处处长任组长,负责火灾时人员的安全疏散及财产的安全转移。

3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1 报警

3.1.1 现场人员发现火情时,应立即报警并引起周围人员注意。

3.1.2 现场人员向单位内部报警时,应说明起火部位、起火物资、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姓名和电话。

3.2 内部接警

3.2.1 单位接到火灾自动报警信号或人工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员核实火情。

3.2.2 确认火情后,应按预案的要求,报告单位内部有关部门、人员,并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4 火场指挥

4.1 根据预案的要求成立灭火和应急疏散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4.2 启动预案,相关指挥人员缺位情况下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3 组织应急队伍灭火和疏散人员,并向周边单位求援。

4.4 对火灾信息进行搜集、处理、上报。

4.5 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4.6 启动自动消防设施。

4.6.1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负责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操作。

4.6.2 查看火灾报警部位,开启消火栓泵并查看其反馈信号。

4.6.3 迅速调阅起火部位的平面图或模拟图像。

4.6.4 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接通警报、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查看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5 应急处置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1 疏散引导组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1.1 疏散引导组应分析火灾现场情况,确定疏散路线。疏散路线应以楼梯为主,也可利用其他救生设施疏散。

5.1.2 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着火层人员疏散以及其他楼层的人员疏散。

5.1.3 疏散引导组对各房间进行检查,并做明显标记。人员疏散至安全地点后,应清点人数,发现有未疏散人员,应组织二次疏散。

5.2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2.1 灭火行动组赶赴火灾现场,察看火情;利用最近的灭火器、室内消火栓进行初起火灾的扑救并部署相应人员负责集结灭火器材,增援灭火。

5.2.2 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协助公安消防队灭火。

5.2.3 如无法控制火势,应在指挥部或公安消防队发出撤离命令后迅速撤离。

5.2.4 火灾扑灭后,检查火场,防止复燃。

5.3 通讯联络组通讯联络的程序和措施

5.3.1 通讯联络组应及时向“119”公安消防指挥中心和消防控制室报警,并同消防控制室或指挥部保持不间断联系,对火场情况进行即时汇报。

5.3.2 在确保报警信息发出的同时,应安排相应人员到主要路口接消防车,确保消防车及时准确到达火灾现场。

5.4 安全救护组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5.4.1 安全救护组负责划定安全警戒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看护脱离火场人员,防止其重返火场;清除和疏散现场周围及消防车道上的车辆和人员,接应引导消防车辆停靠水源地。

5.4.2 安全救护组还应负责保护伤员安全撤离火场;通知“120”急救中心并协助工作;根据需要破拆门、窗,开辟疏散通道或进行排风通风;转移贵重物资和资料。

6 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学校每年应按照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完善预案内容。遇有重大活动时,也要结合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在活动开展前组织1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6.1 演练步骤

6.1.1 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熟悉预案,做好组织与物质保障准备。

6.1.2 演练前通知单位内部、外部有关人员。

6.1.3 假设火情。

6.1.4 按照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各行动小组各自开展行动。

6.1.5 演练总结与讲评。

6.2 演练结束后,要将演练时间、参加人员、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内容撰写《消防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并存档。

7 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的改进

有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改进预案:

7.1 经演练证明不符合实际需要时。

7.2 借鉴外单位或本单位火灾经验教训时。

7.3 发生其他重大变化时。

沈阳体育学院开展“反诈人民战争”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总体部署,按照《沈阳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关于转发<沈阳市公安局推进驻沈高校开展“反诈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开展“反诈人民战争”,切实维护广大师生财产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校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目标,在沈阳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的指导下,坚持打防结合、防范为先,依法严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祥和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反诈人民战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姚守齐、院长刘征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一把手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开展“反诈人民战争”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保卫处处长王志鹏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

通过各部门(单位)共同努力,力争避免发生师生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事件,确保校园案(事)件防范治理工作取得新突破。

具体目标:2021年年底前,确保学校宣传覆盖面和师生知晓率达到100%,全校师生员工人人了解电信诈骗、警惕电信诈骗。

四、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工作。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各部门(单位)参与的“反诈人民战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各项工作;健全落实反诈防诈工作体系,将开贩卡纳入校规校纪,师生被骗捆绑考核,与个人评优评先、绩效考评等挂钩,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采取多种方式普及并提高师生对国家反诈中心APP及相关新媒体政务号的知晓率及安装率,做到应安尽安,不漏盲点。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工作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各辅导员老师具体实施,在校学生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达到100%,并将此项工作纳入辅导员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宣传内容的趣味性和可读性,提高师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及时掌握学生网上活动情况,及时发现学生被骗苗头并加以提示和制止,做到精准防控。对提供重要线索防止发生或破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师生,适当给予奖励。

(二)强化广泛宣传工作。做好“反电诈”宣传前置工作,将“致新生一封信”与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至新生手中,使学生在入学前就了解反电诈知识;对新入校学生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入校第一课”和“入学第一考”;在安全教育平台中开设反电诈课程,并计入学分,全面提升学生对反电诈知识的掌握程度,提升学生对“反电诈”的重视程度;利用校内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手段,如电子屏、校园网、宣传栏、宣传条幅等大力开展“反电诈”宣传活动,营造反电诈的浓烈氛围;利用“课前3分钟”或上课间歇时间,授课老师开展“反电诈”提示,使学生时刻保持反电诈敏感意识。相关部门(单位)在学生中组织开展学生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各类“反电诈”活动,评选出“反电诈”先进学院、先进班级、先进个人;适时组建青年反诈志愿队,开展“防骗我带头”等主题宣传系列活动,预防师生参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督导检查工作。“反诈人民战争”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避免因宣讲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电信诈骗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党委宣传部协同保卫处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反诈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认识,建立职责明晰、手段集成、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协同预警体系,最大限度控发案、降案损,竭力守护师生财产安全。

(二)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抓好反诈宣传工作,让全体师生成为反诈工作的推动者、宣讲者。

(三)掌握信息,加强报送。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收集好的工作措施、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报送至学校“反诈人民战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切实做到信息灵敏、上报及时、传递顺畅。遇有重大信息要随时上报,坚决杜绝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现象发生。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落实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开展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意识。

二、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安全法规的宣传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煸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好调查研究和信息收息工作。

三、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部门共同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学校内部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时协调处理校内各类纠纷;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四、根据《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学校防火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与维修,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大型活动的审批、备案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外事部门及有关单位做好外籍专家、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以及重要领导、贵宾来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七、负责学校集体户口、暂住人口的管理。

八、负责学校安防监控中心的规划、运行与管理。

九、负责对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更值人员的考核与监督。

十、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办其他事宜。

下一条:沈阳体育学院入校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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