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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

2015年06月02日 15:4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园内活动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委、主管校长领导下,依靠安全领导小组和全校师生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来实施。

第四条  校园治安本着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安全环境。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学校校园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开展治安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条  校门管理。

(一)来校从事公务或来访客人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进入校园;

(二)社会来校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校内组织活动,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三)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或从校园穿行。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

(一)学校所属公务车辆、教职工、外聘教师私有车辆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进出校园。

(二)驻校施工单位车辆、送货车辆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机动车辆进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通行;

(三)社会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或来校公务经门卫同意换证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校门或强行进出校门。

(五)携带物品离校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交验所在单位证明并在门卫登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自觉遵守《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校园内严禁无照经营。在校园临时组织的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地点开展。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  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公共场所乱摔、乱抛酒瓶及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爱护公物和设施。严禁涂抹刻画、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携大型或危险类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各类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 “呼喊派”“全能神”等其他邪教组织进校园。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要设专人负责门卫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或播放音乐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需遵照《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到保卫处审批。主(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楼、场、馆、所内的办公室、实验室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单位办公桌或柜中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校内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三证”(身份证、劳动合同证、暂住证);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校园其他区域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须到保卫处审批。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保卫处、学工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拟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给予教职员工处分的,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提交学校处理。对已构成犯罪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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