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第六号主席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工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计算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沈阳体育学院计算机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网络中心机房和计算机教室(以下简称计算机房)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条 计算机工作人员应熟悉计算机房内部消防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掌握消防应急事件处置的步骤和措施。
第三条 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护好消防器材设备不被破坏或挪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器材设备的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器材设备位置时,必须报请学校保卫处防火科,待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消防常识培训、演练。
第五条 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计算机房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并报请学校保卫处防火科。
第六条 如计算机房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灭火并视情况报火警119。使用消防器材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定期、按时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电、气设备,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 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领导负责制和岗位人员责任制。计算机房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应由计算机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并每日做好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计算机房的面积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第十条 严禁在计算机房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如遇施工等特殊情况,应向学校保卫处防火科提出申请,制定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计算机房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第十三条 设备检修时必须关闭设备电源。方可进行作业,并尽量避免使用易燃溶剂。用后的各种电动工具应立即切断电源,放回原处。
第十四条 计算机房的电源和插座为计算机房设备专用,不得连接其他电器设备。
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机房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沈阳体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由学校保卫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