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生活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是指对学校校门,校园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及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的治安、防火、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务工的人员及其他在校园内活动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师生员工均有维护学校良好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在校师生员工人身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遵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第五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依靠安全领导小组和全校师生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来实施。
第六条 校园治安本着严格管理和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安全环境。
第七条 校园治安管理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防止扰乱校园治安秩序和违反校园治安、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加强安全防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预防治安灾害事故,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妨害校园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尚不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罚。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学校校园治安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开展治安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条 校门管理。
(一)社会来校参观、演出、比赛、借用场地及其他在校内组织活动的,需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入校。
(二)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
(一)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对入校机动车辆实行注册与收费管理。
(二)驻校施工单位车辆进校园须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通行。
(三)携带物品离校的人员和机动车辆,须主动向门卫出示相关单位开具的持物离校证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自觉遵守《沈阳体育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校园经营的商业网点,必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校园内严禁无照经营。在校园临时组织的经营活动,须经保卫处审批。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制作、贩卖、复制、出租、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音像制品、书刊、图片及其他物品;严禁制造、贩卖、携带匕首等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十五条 通知、启事、告示、广告、宣传品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校园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和印刷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乱摔、乱抛酒瓶及物品;严禁赌博、酗酒、围攻、起哄、谩骂、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骗取、敲诈、偷窃学校公物或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严禁在建筑物上涂抹刻画,严禁折花摘果、践踏草坪、破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饲养宠物,不准携带大型或危险类宠物进入校园。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各类宗教活动,严禁“法轮功”“呼喊派”“全能神”等邪教组织进校园。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要设专人负责门卫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宿舍。学生宿舍未经批准不准留宿客人,严禁留宿异性。宿舍熄灯后严禁在校园及宿舍内高声喧哗、吹拉弹唱或播放音乐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举办集体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需遵照《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前报保卫处审批。主(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维持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和观众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活动场所起哄、吵闹、斗殴扰乱活动场所内外秩序。
第二十二条 各楼、场、馆、所内的办公室、实验室等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不得留宿人员。存放贵重物品的库房、重点部位、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健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盗窃破坏及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务部门按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严禁在单位办公桌或柜中存放大额现金。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校内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三证”(身份证、劳动合同证、暂住证);施工单位在校施工期间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施工人员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禁在校园其他区域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须报保卫处审批。严禁动用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章 治安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学生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保卫处、学工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拟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后提交学校处理。已构成犯罪或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校外人员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保卫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