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规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对各类活动的安排,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责令纠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在校内的交通纠纷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第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六条 校园道路是指校园内设有交通设施和交通标线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七条 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和变更交通标线,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八条 保卫处应当满足学校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要求,制定学校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含非机动车)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依法行车、文明礼让。
第十条 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
第十一条 如有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确需交通管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轮式农用车等。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禁止擅自改装排气管消音器(超过噪音限制标准)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公务车辆以及教职工、外聘教师私有车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注册手续,入校后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有三次违规将取消其入校资格。
第十五条 每位教职工只能领一张通行证,须贴在前挡风玻璃明显位置,通行证不允许外借。
第十六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时,保安人员应引导车辆到达指定位置,并及时上报保卫处。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进入教学区域的机动车辆,需经保卫处同意按规定路线低速行驶、严禁鸣笛。
第十八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二)进入校园应按交通标识、标线文明行驶;
(三)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
(四)校园内禁止鸣笛;
(五)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飙车、逆行等违规行为;
(六)办公楼地下停车场仅供本校教职工临时停放机动车辆,车损自负。
第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者需立即报告122和保卫处,等待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
第四章 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 行人和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右侧通行禁止乱穿马路。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不得阻碍主要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限速5公里/小时;
(二)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不酒后骑车、双手离把、撑伞骑车、相互追逐、曲折竞驶或做其他危险动作。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严禁从事妨碍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最终解释权由保卫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