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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2022年11月17日 10:1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学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明确大型活动治安管理责任,规范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程序,保证我校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大型活动治安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校外其他单位在我校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校内各部门、单位或校外单位租(借)我校场(馆)在特定时间内举办的且每场次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活动、大型会议、报告、培训、考试以及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组织的由校内教职工参加的内部教育、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学和科研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保卫处是我校大型活动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活动安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大型活动举办原则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训练,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不得举办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馆)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与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单位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影响学校师生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与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

 

第三章 大型活动的受理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部门(单位)以及校外单位或组织,应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觉接受学校保卫处的安全审核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部门(单位)应当在举办活动的前三天向学校保卫处提出安全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和说明;

(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活动场所平面示意图、临时搭建设施结构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出具使用场地的证明;

(七)活动使用的证件样本或门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活动方案应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地平面图、活动设施(主席台、舞台等)设置图;

(四)活动场地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活动当日进入校园车辆的车型、数量、车牌号;

(八)活动场地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和疏散线路安排;

(九)临时搭建的看台、舞台等建筑物和使用的照明、音响等用电设备,必须同时由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检查,并出具《技术安全意见书》;

(十)各种入场票证的式样、数量及功能;

(十一)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在接到受理申请后的3日内提出安全审核意见并送达申请人。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

 

第四章 大型活动中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公共财产、人员安全、维护安全秩序的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所承担的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秩序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制止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参加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学校保卫处所承担的责任

(一)审核申请材料、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活动应急预案;

(二)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训练工作的。

 

第五章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准予举办的大型活动,学校层级的由学校保卫处直接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其他级别的大型活动由活动主办方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学校保卫处将安排两人以上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监督《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中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和隐患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发现《大型活动安全审核意见书》所列之外的安全隐患并监督整改;

(三)如大型活动的原计划和设计有变更的,安检小组负责变更后的活动计划的安全审核。

(四)活动开始前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临场安检工作。

第二十条 切实做好《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的登记工作。

(一)《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要载明检查人、时间、地点、项目以及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

(二)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与主办单位沟通协调,并主动协助其解决问题,整改隐患。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要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安全措施要书面通知主办者,并监督其整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严重治安事故的要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向举办者下发《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并监督其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意见要明确,要详细注明安全隐患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公安机关的依据和理由、切实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及需达到的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法律后果。《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要及时送达举办者,并要求举办者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回执》。

第二十三条 如具体承办单位拒不按照《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的要求整改或整改达不到基本安全标准的,学校保卫处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章  制定安保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活动安保工作的需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构;

(二)确定安保力量;

(三)划分安全保卫区域及各区域安保力量安排,落实责任部门;

(四)明确各部门和安保人员的具体任务;

(五)细化安全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 条对规模特别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和容易发生治安事故的大型活动,相关部门还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六条 如参与活动车辆较多时,相关部门还要负责制定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确定交通管制、疏导的时间、线路及停车场的方位等,并制作交通管制、疏导平面图。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如有需要可由学校保卫处负责与上级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联系协调相关人员协助完成活动的安保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现场安保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严密的指挥系统,统一指挥,建立现场指挥部。如无特殊需要,统一指挥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活动进行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启动处置预案,指挥协调各部门按照预案中规定的分工,做好现场的控制、疏散、取证、救援等工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学校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主(承)办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备案,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主(承)办大型活动中出现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活动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将有关文书统一保管,建立档案。

档案内容为:《沈阳体育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大型活动安全隐患告知单》及回执《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交通管制、疏导工作方案》《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主办单位申请材料》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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